芜湖市旅游局的内设机构
芜湖市旅游局的内设机构
综合科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档案、保密、保卫、人事、工资、后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及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承办市人大、政协提(议)案;负责向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的信息报送工作;负责全市的旅游综合数据的上报工作。
旅游管理科
研究拟订全市旅游管理规章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定点单位实施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国家颁布的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文娱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负责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审核和国际旅行社的申报工作;负责旅游星级饭店的申报、评定与复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相关旅游企业参加国内旅游交易会和对外宣传促销;承担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有关工作。
旅游规划科
研究拟定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指导重点旅游区(点)的规划、招商引资。研究制定全市旅游市场战略,组织指导全市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组织指导旅游线路的市场促销,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旅游宣传品的策划、制作,负责国家A级旅游区(点)申报工作,以及向国家局、省局申报旅游开发项目,申请旅游发展资金与补贴工作。
质监所
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进行工作;全面受理本地区内的旅游投诉;受理并处理本市各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根据委托授权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定期向市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质监所提交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完成市旅游局和省旅游局质监所交办的其它任务。
纪检监察室
监督检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情况;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旅游行业纠风工作,对局机关执行各项制度情况进行执法监察,对局机关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履行职责和效果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以及其他专项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问题;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落实,研究制订本单位的相关实施细则;会同有关科室做好对局机关党员、干部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党纪政纪的教育工作;负责行业改制后续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和机关思想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旅游局关于发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开办旅行社的条件第一条 申请开办第一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经营第二类旅行社业务满三年;
(三)年接待外国旅游者及华侨、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不少于一万五千人次和旅行社业务创汇总额不少于五百万美元;
(四)总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在旅游部门从事管理或接待工作满三年,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五)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法、德及中国地方语的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在编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和外联人员不少于二十人;
(六)具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七)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八)拥有电传机、传真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四部,其中一部为接受游客问询和投诉的专用电话)、电脑、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第二条 申请开办第二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经理人员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有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三)具有经考试合格的英、日等两种以上的外国语及中国地方语导游人员。在编的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其中以接待外国旅游者为主要业务的旅行社的外语导游人员不少于十人;
(四)具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五)营业场所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
(六)拥有电传机、直线电话机(不少于两部)、复印机、打字机等设备和办公用具;
(七)有稳定的客源渠道。第三条 申请开办第三类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理人员应熟悉旅游业务,其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二)具有五人以上经考试合格的汉语普通话或地方语导游人员;
(三)具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有直线电话机和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第四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前已经开办的第一类旅行社,达不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达到;届时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如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登记为第二类旅行社。第五条 各类旅行社所拥有的流动资金在其注册资本额中所占比例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第六条 在中国境内不得开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外商独资的旅行社。第二章 旅行社的审批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供求关系的变化,对全国或本地区各类旅行社的数量和结构比例进行宏观控制,可以批准、暂缓批准或者停止批准开办各类旅行社。第八条 申请开办各类旅行社的单位,按照《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填写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申请经营旅行社业务登记表”,经有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发给“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然后持此证及其他有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九条 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办申请书。
(二)旅行社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旅行社的名称(第一类和第二类旅行社应同时附有英文译名);
(2)办公地址及电传、电话号码;
(3)经济性质;
(4)宗旨和目的;
(5)业务经营范围;
(6)注册资本金额及奖金来源;
(7)组织机构;
(8)财务管理制度;
(9)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
(10)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三)旅行社正、副经理的履历表。
(四)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五)如租用办公、营业场地,应出示租用房舍不少于一年的合同证明。
(六)与民航、铁道、公路交通、航运、饭店等签订购票、用房等协议书。
(七)使用集团性名称的旅行社,须提交该集团同意使用其名称的证明文件。
(八)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属于国家限制或者禁止办企业的,中央一级部门,应出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地方部门,应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批准文件。